發表: 7/18/2004 ∼ 11:50pm | IP 已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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鮮乳與保久乳品名及標示原則 (衛生署食品衛生處2004/2/3)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發文字號:衛署食字第0九二0四0二三四八號
主旨:檢送本署訂定之「鮮乳與保久乳品名及標示原則」,惠請轉知所屬會員,基於自主管理及自律之精神,請及早依該原則標示之,請 查照。
說明: 一、鑑於市售保久乳於包裝標示上有混淆鮮乳之情事,而「鮮乳」係為國內數十年消費習慣所認知之專有名詞,為加以釐清,確保消費者權益,故訂定案內原則以供業界自律規範。 二、案內原則係援引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本署邀集相關單位、消費者團體、國內乳品專家學者與乳品相關業者召開之「研商液態乳品品名定義及標示事宜」會議決議事項,並經本署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衛署食字第○九二○四○○一八四號及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衛署食字第○九二○四○一○八九號函函請國內乳品及進出口之相關團體表示意見後訂定之。 三、考量業者實際作業及庫存包材情形,自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製造之產品,其標示如有不符該原則之情事,本署將隨時公布產品名單,以供消費者參考。 四、副本抄送各縣市政府衛生局:請即對轄區內乳品、進口等相關業者依該原則進行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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