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衛生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3月1日 發文字號:署授食字第1001300262號 附件: 主旨:預告訂定使用原料「鼠尾草種子(Salvia hispanica L.)」之每日食用限量及應標示警語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二、訂定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 三、添加「鼠尾草種子(Salvia hispanica L.)」之每日食用限量為2 g以下。 四、使用原料「鼠尾草種子(Salvia hispanica L.)」之包裝食品,應以中文顯著標示「對花生等核果過敏者應小心食用」等字樣。 五、本案另載於本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網站(網址:http://www.fda.gov.tw)之「公告資訊」下之「本局公告」網頁 及本署網站(網址:http://www.doh.gov.tw)。 六、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次日起20日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食品藥物管理局食品組 (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378 (四)傳真:(02)26531062 (五)電子郵件:hylin@fd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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