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
2011年5月3日 at 17: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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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不實食品廣告傳達之錯誤資訊,誤導民眾至鉅,為有效管理食品之廣告,乃加重業者(如製造、販賣、廣告商或網路業者)及傳播媒體(如報章雜誌、電視、電台、系統業者)對刊播違規廣告之責任,以維護國人健康及消費權益,爰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加重業者刊播違規廣告之責任,除提高罰鍰金額外,並授權主管機關得要求刊播更正廣告。 (修正條文第三十二條) 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裁罰刊播違規廣告之業者時,應同時通知傳播業者停止刊播,傳播業者仍未停止刊播,主管機關除予以處罰外,並通知傳播業者地方主管機關或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相關法令處理。(修正條文第三十二條之一) 三、增列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之責任。(修正條文第三十二條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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