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修正「宣稱含果蔬汁之市售包裝飲料標示規定」草案 |
2014年1月22日 at 17: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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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宣稱含果蔬汁之市售包裝飲料標示規定」草案 【發布日期:2014-01-21】:食品組 主旨:預告修正「宣稱含果蔬汁之市售包裝飲料標示規定」草案,該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九款。
三、「宣稱含果蔬汁之市售包裝飲料標示規定」業經本部於102年10月2日以部授食字第1021350410號公告發布,原訂生效日期為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施行,擬提前至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生效。另為敘明欲宣稱為果蔬汁之產品應符合果蔬汁總含量需達百分之十以上之條件,增修本規定第二點、第三點、第四點、第五點及第六點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 http://www.mohw.gov.tw)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 http://www.fda.gov.tw)。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於公報之次日起3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61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8000轉7390
(四)傳真:02-2653-1062
(五)電子郵件:jessie5368@fda.gov.tw
衛福部食品組
檔案下載 •部授食字第1021351526號 •宣稱含果蔬汁之市售包裝飲料標示規定修正草案
宣稱含果蔬汁之市售包裝飲料標示規定修正草案 一、 本規定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九款規定訂定之。 二、 本規定適用於產品外包裝標示果蔬名稱(含品名)或標明果蔬圖示(樣),且直接供飲用之包裝飲料。 三、 果蔬汁總含量達百分之十以上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於外包裝正面處顯著標示原汁含有率。 (二)由二種以上果蔬汁混合而成,且品名標示為果蔬汁者,尚須符合下列規定: 1.品名揭露全部果蔬名稱,其名稱應依含量多寡由高至低依序標示。 2.品名未揭露全部果蔬名稱,應標示「綜合果(蔬)汁」、「混合果(蔬)汁」或等同意義字樣。 四、 果蔬汁總含量未達百分之十者,除內容物名稱外,不得標示果蔬汁或等同意義字樣,並應於外包裝正面處顯著標示「果(蔬)汁含量未達百分之十」或等同意義字樣,或直接標示其原汁含有率。 五、 未含果蔬汁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於產品外包裝正面顯著處標示「無果(蔬)汁」或等同意義字樣。 (二)產品品名含果蔬名稱者,並應於品名中標示「口味」、「風味」或等同意義字樣。 六、 本規定所定原汁含有率、「無果(蔬)汁」、「果(蔬)汁含量未達百分之十」或等同意義字樣;其字體顏色應與底色明顯不同,字體大小應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2377號原汁含有率標示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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