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檔案:
行政院衛生署 令
受文者: 如副本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五日
發文字號: 衛署食字第0九三0四0五六二二號
附件: 使用範圍及限量乙份
訂定「食品添加物己烷(hexane)之使用範圍及限量」。
附「食品添加物己烷(hexane)之使用範圍及限量」。
副本: 行政院法規委員會、財政部關稅總局、財政部基隆關稅局、財政部台北關稅局、財政部台中關稅局、財政部高雄關稅局、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經濟部工業局、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南部聯合服務中心、各縣市政府衛生局、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中華穀類食品工業技術研究所、台灣食品科學技術學會、中華民國健康食品協會、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中華民國營養師公會聯合會、中華CAS優良食品發展協會、台灣區飲料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乳品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罐頭食品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冷凍肉類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冷凍蔬果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冷凍水產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製冰冷凍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蔬果加工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蜜餞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糖果餅乾麵食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植物油製煉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人造奶油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麥粉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大麥類製品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玉米類製品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紅糖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製茶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味精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醬類工業同業公會、台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台北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高雄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中華民國營養食品協會、中華民國直銷協會、本署藥物食品檢驗局、本署法規委員會、本署中部辦公室、本署食品衛生處(均含附件)
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
第(十五)類 溶劑
編號 |
品 名 |
使用食品範圍及用量標準 |
使用限制 |
003 |
己烷
Hexane |
1.本品可使用於食用油脂及甘蔗蠟質之萃取;可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但最終產品中不得殘留。
2.本品可使用於香辛料精油之萃取;精油樹脂中之殘留量為25ppm 以下。
3.本品可使用於啤酒花之成分萃取;啤酒花抽出物中之殘留量為2.2%以下(以重量計)。 |
限於蒸煮前或蒸煮時加入。 |
發布使用範圍及限量9304.doc 已烷使用範圍及限量0930405622.doc
資料來源:食品衛生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