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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關於化妝品成分 2003/07/24
at  17:29

作為化妝品的一項重要內容,許多國家對化妝品標籤上成分標示的問題有不同的規定,歐盟的《化妝品規程》76/768/EEC以及《委員會規程》95/17/EC就歐盟化妝品成分標示方面作了以下規定:
  1.要求在化妝品包裝上標示化妝品的全成分,如果因體積、大小等實際原因無法做到 時,可印在宣傳資料、標籤或卡片上,但同時應在外包裝上印製符合規定的簡語或符號指示消費者參看;
  2.成分標示要求以重量遞減的順序標示,句頭應採用“成分”作為引導語;
  3.下列情況不屬於成分物質:原料中的雜質,生產中用到的輔料但成品中不含有,作為香料或芳香物質的溶劑或載體並嚴格控制使用量的物質。
  4.香料和芳香成分及其原料應用“香料”或“香精”用語給予指示。含量低於1%的成分可按任意順序標示在含量大於1%的成分的後面;
  5.著色劑可以以任意順序標示在其他成分之後,但必須採用《歐盟化妝品規程》中規定的色號或命名法;
  對於有多種色號的美容化妝品,使用範圍內所有著色劑都應列出,並標示“可能含有”字樣;
  6.成分必須採用《歐盟化妝品規程》中所規定的命名法;
  7.對於皂、浴球或其他小型產品,由於體積或形狀的原因,不便將成分內容包含在標籤、卡片、宣傳單等上面時,可以在銷售展示櫃的旁邊加以公告說明;
  8.申請;
  9.為了充分進行評估和管理,申請資料必須包含以下內容:
  (a)申請單位(人)的名稱或稱謂、地址或總部。
  (b)申請保密的成分的準確命名,即:
  ———CAS,EINECS和色素索引號,化學名稱,IUPAC名稱,INCI國際名稱,歐洲藥典中的名稱,衛生組織推薦的國際非專有命名法名稱,規程76/768/EEC中所述的普通命名法名稱(如果該成分在以上命名法中存在的話)。
  ———如果該成分在上述的命名法中不存在,例如一些純天然成分,那麼,要求提供其基料名稱,所用動物或植物部位的名稱,該成分組份的名稱,例如:溶劑名稱。
  (c)成品中該成分對人體健康的安全評估,應重點關注該成分的毒理性,化學結構以及輻射等級。
  (d)該成分的應用估算,特別是對將使用該成分的產品種類的估算。
  (e)提出該成分“保密”申請的詳細真實的理由,例如:
  ———該成分或其在該即將投放市場的化妝品中的功效還未在文獻中被描述過以及在商業過程中還未被其他人知曉的事實。
  ———儘管對該成分或它的使用已提出了專利申請,但資訊尚未進入公眾資訊範圍的事實。
  ———如果資訊被洩漏,很容易被仿製,從而有損于申請人利益的事實。
  (f)如果可能,應提供所有含該成分的產品名稱,如果在投放歐盟市場時,採用了不同於前面的產品名稱,則要求提供每種產品詳細準確的名稱。
  10.除特殊情況外,主管機關將在4周內將裁決結果通知申請人。任何拒絕批準“保密”的裁決都將有充分的理由,並對上訴方式和期限給予明確的說明;
  11.主管機關將對批準的申請分配登記號,該登記號替代該保密成分在成份目錄中進行標示;
  12.所有對最初申請資料中的內容進行的修補,申請人都必須與主管機關進行聯繫,主管機關可以基於該修改內容或新的資訊撤銷對“保密”權的授予;
  13.享有“保密”權的期限不超過5年,特殊情況可最多延長3年;
  14.為了更好地監督產品的安全性和執行該規程,主管機關將向委員會和其他成員國全面通報其所做的裁定。除非有特殊理由,這些裁定將在歐盟範圍內得到公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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