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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產食品產製前配方審查」審查作業方式事宜 2005/03/30
at  22:44

標題小圖 公告變更「國產食品產製前配方審查」審查作業方式事宜
  行政院衛生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4年1月28日
發文字號:衛署食字第0940400247號
附件:申請書表及填表說明各乙份
主旨:公告變更「國產食品產製前配方審查」審查作業方式事宜。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
一、食品業者應負責所製售食品之衛生安全,並應自主管理,使其符合食品衛生管理法及相關規定。凡食用安全性不明之原料,不得使用於食品。食品業者如為自主管理之需,得向本署提出配方審查之請求。
二、本署前於九十年八月八日衛署食字第0九000五四九一三號公告本署辦理「國產食品產製前配方審查」審查作業事宜及審查費收費標準,今為管理之考量,變更有關事項如下:
(一)業者送件申請掛號後,自本署收文掛號日起六十日內未接獲本署書面通知者,表示該申請產品核以食品管理,若經審查認定該申請產品有食用安全疑慮時,本署將以書面通知該產品不得供為食用。
(二)簡化原有國產食品產製前配方審查申請書表,修正後申請書表及填表說明如附件一、二。
三、食品業者申請配方審查案件時,應詳實填寫申請書表資料,並確認案件業經本署掛號收文,否則如發生有未掛號或本署無法聯絡通知不合格,致使權益受損情事發生,應由食品業者自行負責。
四、「國產食品產製前配方審查」審查收費標準維持不變,每案收費仍為新台幣貳仟壹佰元整。
五、本公告自即日起實施。於公告日前投件掛號之案件,依原作業方式辦理審查。
副本:行政院法規委員會、經濟部工業局、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基隆市衛生局、臺北縣政府衛生局、桃園縣政府衛生局、新竹縣衛生局、新竹市衛生局、苗栗縣衛生局、臺中縣衛生局、臺中市衛生局、彰化縣衛生局、雲林縣衛生局、嘉義縣衛生局、嘉義市衛生局、臺南縣衛生局、臺南市衛生局、高雄縣政府衛生局、屏東縣衛生局、南投縣政府衛生局、宜蘭縣政府衛生局、花蓮縣衛生局、臺東縣衛生局、澎湖縣衛生局、金門縣衛生局、福建省連江縣衛生局、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中華穀類食品工業技術研究所、台灣食品科學技術學會、中華民國健康食品協會、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中華民國營養師公會聯合會、中華CAS優良食品發展協會、台灣區飲料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乳品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罐頭食品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冷凍肉類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冷凍蔬果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冷凍水產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蔬果加工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蜜餞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糖果餅乾麵食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植物油製煉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人造奶油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麥粉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大麥類製品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玉米類製品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紅糖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製茶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味精工業同業公會、台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台北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高雄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中華民國營養食品協會、台灣保健食品學會、台灣區製冰冷凍冷藏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冷凍食品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米穀工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乳業發展協會、本署藥物食品檢驗局、本署法規委員會、本署醫院管理委員會、本署食品衛生處(均含附件)
  附加檔案:

200501_國產食品產製前配方審查申請書表(附件一).doc
200501_國產食品產製前配方審查申請書表_附件一_.pdf
200501_國產食品產製前配方審查申請書表填表說明(附件二).doc
200501_國產食品產製前配方審查申請書表填表說明_附件二_.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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