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因應日趨複雜食品衛生問題,有效管理食品衛生安全,遏止違規食品廣告氾濫,以維護國人健康及消費權益,經衡酌實際業務運作需要,爰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延長傳播業者保存委託刊播廣告者資料之期間。(修正條文第十九條)
二、擴大地方主管機關得命暫停作業並將物品封存之範疇。(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
三、標示違反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除應通知限期回收改正,進一步明定於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修正條文第二十九條)
四、對於影響民眾飲食衛生安全較鉅之違法情節,提高罰鍰額度。(修正條文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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