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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食品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修正草案... 2005/12/07
at  10:36

健康食品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健康食品管理法於八十八年二月三日公布以來,為加強健康食品廣告之管理,衛生機關除賡續監錄違規健康食品廣告,並持續加強市售品之稽查。其中涉及偽稱醫療效能之違規廣告仍未能禁絕,為維護國人健康及消費權益,經衡酌實際業務運作需要,仍有提高罰則以有效遏阻必要,爰擬具「健康食品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延長傳播業者保存委託刊播廣告者資料之期間。(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二、參照食品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就違反第十四條各項情節者區別規定,並提高涉有宣稱醫療效能健康食品廣告或標示之違規業者之罰鍰額度;並規定於處罰後一年內再次違反者,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
詳細內容請參閱附件...
附加檔案:
200512_健康食品管理法修正草案.doc
200512_健康食品管理法修正草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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