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包裝食品宣稱為素食者,應有之標示 衛生署食品衛生處 97.5.12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5月7日 發文字號:衛署食字第0970402572號
主旨:預告包裝食品宣稱為素食者,應於包裝上顯著標示「全素或純素」、「蛋素」、「奶素」、「奶蛋素」、「植物素」等字樣。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二、公告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 三、施行日期:自九十八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以製造日期為準)。 四、本公告相關名詞定義如下: (一)全素或純素:只食用不含植物五葷(蔥、蒜、韭、蕎及洋蔥)之純植物性食物。 (二)蛋素:食用全素或純素及蛋製品。 (三)奶素:食用全素或純素及奶製品。 (四)奶蛋素:食用全素或純素及奶蛋製品。 (五)植物素:食用植物性之食物。(含奶或蛋者須於內容物名稱內說明) 五、自施行日起,凡「素食可食」之相關字樣將不得使用。 六、公告內容另詳載於本署網站(網址:http://www.doh.gov.tw)之「本署公告」網頁或本署食品資訊網(網址:http://food.doh.gov.tw/)之「最新公告」網頁。 七、對公告內容如有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三十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逾期視同無意見。 (一)承辦單位:行政院衛生署 (二)地址:臺北市愛國東路100號 (三)電話:(02)2321-0151轉355 (四)傳真:(02)2392-9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