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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許量標準」 2008/09/11
at  05:34

訂定「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許量標準」
衛生署食品衛生處 97.7.1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
發文字號:衛署食字第0970404025號
附件:法規條文乙份
訂定「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許量標準」。
附「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許量標準」


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許量標準
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衛署食字第0970404025號令發布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之安全容許量如下:
食品種類
放射性核種
乳品及嬰兒食品 其他食品
碘一三一
(I-131)
55 貝克/公斤
(55 Bq/kg)
300貝克/公斤
(300 Bq/kg)
銫一三四與銫一三七之總和(Cs-134+Cs-137) 370貝克/公斤 370貝克/公斤
(370 Bq/kg)
370貝克/公斤
(370 Bq/kg)

第  三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許量標準9706

0970404024發布令-原子塵放射能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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